新疆乌鲁木齐出台物业管理条例
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的人行道停满了车;明明是小区娱乐室,却被改成了车库;公共绿地本来就不多,也大都变成了停车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许多居民小区,很多共用设施的用途被擅自改变。
6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今后,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这些不规范行为将有望得到改善。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当前市民们关心的住宅小区占道停车收费问题,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用,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