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瓶颈—业主委员会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是物业管理的定义:首先物业管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的活动;其次是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再次是物业管理的内容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维护。

  一、物业管理的内容和物业管理的基础,决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特点是无法排他和不可分割性。如保安、保洁、绿化,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一旦提供,全体业主都可以享用。同样,挤占公用面积、私搭乱建、违章装修、恶意欠费等行为都将损害所有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除特约服务以外全部是为全体业主的公共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集体利益的代表,要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时,也通过《业主公约》等自律机制,制约作为个体的业主侵害集体利益的行为。简言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制约个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公共利益。

  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主体的是业主(前期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其他权利,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机构,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它只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职责。据此,《条例》凡六章六十九条,业主及业主大会专章十五条。其中明确了业主的概念,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宗旨、成立条件、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与组成,业主公约的内容、法律效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等内容。为了规范业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又颁发了《业主大会规程》。可见,国家从立法上对此审慎与重视的程度。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自治组织,它应当也只能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权益。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能作用

  业主大会是通过业主民主选举产生的,《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