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月实施
乌鲁木齐从2月起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办法》对缴费做出了奖罚规定。对于一次性想缴一年或半年的单位或个人来说,可分别享受10%或5%的优惠。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可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还规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戴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