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物业管理办法拟修订 重新定义物业服务收费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获悉: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法规、规定,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共同拟订了《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020日,将在广泛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拟于2013年正式发布实施。

  新修定的《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原《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作出了较大调整:综合考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成本的构成等因素,对物业服务收费作了重新定义,对适用范围作了全面界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定价权限进行了调整;明确了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也要按照此办法执行,以及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和机动车停放费、装修押金保证金、水电暖二次供应的运行费用等问题。

  据了解,我区(新疆)目前执行的是2004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业主对物业服务也有新、更高的需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需加以充实、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