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二)

 

第七章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

  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场所;

  4.游艺、游乐等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161日起施行。19956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53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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